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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 第一項的重點在於『告知』,而不是『書面』
- 第一項所提之『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一定要先告知當事人後,才可以取得當事者之同意
- 實施細則提及本條文『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電子簽章法§4
-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經相對人同意
- 內容可完整呈現
- 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
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內容可完整呈現
- 電子簽章法§5
- 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
- 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
- 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附加之資料訊息。
應以書面保存者
- 電子簽章法§6
- 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前項電子文件以其發文地、收文地、日期與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得併同其主要內容保存者為限。
- 第一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
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是否取得當事人同意使用電子文件
- 用一個『同意使用電子文件』之選項==>同意以電子文件進行書面同意
再讓當事人勾選同意後再進行蒐集==>同意以上內容
- 以系統進行書面同意者,應同時同意兩個要項:同意以電子文件進行書面同意同意以上內容。所以可以用下面的文字來呈現:『本人同意以上『電子文件』內容』
- 書面同意可以用電子格式,但要完整保存當時同意的內容以及相關資料,並可供日後查核。例如:『我同意上述內容』,必須記錄所有同意的內容
- 如何證明當事人身份:用簡訊認證、E-Mail認證、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
- 如何證明該當事人的同意:送一個E-Mail給當事者,並附上一個網頁以及一組數字,讓當事者在該網頁輸入該組數字以完成『同意』
- 如何證明當事人看到的同意函內容
- 每一次要變更同意函內容一定要經過正式簽核流程
- 保留所有版本的同意函內容
- 從當事人同意的時間即可以查到當時同意時所使用的同意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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