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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重點說明 |
包含之條文項次 |
1 |
特種個資除規定之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6 |
2 |
個資當事者所具有之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
§3、§10、§13、§14 |
3 |
個資若有委外,則受託單位視同委託單位;需要進行督導 |
§4 |
4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1.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2.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需有特定目的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與蒐集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5.需告知規範之事項(蒐集前需告知、處理前需告知、利用前需告知)
6.必要時需取得當事者書面同意
|
§5、§7、§8、§9、§15、§16、§19、§20 |
5 |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16、§20 |
6 |
應維持個人資料之正確 |
§11 |
7 |
有洩露或個資事件時,需通知當事人 |
§12 |
8 |
公務機關需公佈個資使用情況 |
§17 |
9 |
需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個人資料 |
§18、§27、§29 |
10 |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
§21 |
11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進行行政查核 |
§22- §26 |
12 |
個資損害賠償期è必須保存個資相關記錄期限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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