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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重點說明

包含之條文項次

1

特種個資除規定之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6

2

個資當事者所具有之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3§10§13§14

3

個資若有委外,則受託單位視同委託單位;需要進行督導

§4

4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1.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2.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需有特定目的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與蒐集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5.需告知規範之事項(蒐集前需告知、處理前需告知、利用前需告知)
6.必要時需取得當事者書面同意

§5§7§8§9§15§16§19§20

5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6§20

6

應維持個人資料之正確

§11

7

有洩露或個資事件時,需通知當事人

§12

8

公務機關需公佈個資使用情況

§17

9

需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個人資料

§18§27§29

10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21

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進行行政查核

§22- §26

12

個資損害賠償期è必須保存個資相關記錄期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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