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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找到符合企業需求之人才,不少企業在對求職者面試後,會向其前僱主詢問該求職者過去之工作情況,這在過去是司空見慣,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到底還能不能進行這個行為呢?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部份來說:

第一部分為面試公司是否能蒐集求職者的過去工作經驗?面試公司的蒐集行為因不是向求職者當事人蒐集,所以是屬於『間接蒐集』。蒐集目的勉強可以說是為了『人事管理』,但可蒐集的特定條件就比較麻煩,因為這類的工作經驗徵詢,不能視為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資料,所以,一般的公司會要求面試者在填寫履歷表時,提供並同意可供徵詢的對象與聯絡方式(在此先不論求職者提供的徵詢對象資料是否合法?因為一般求職者在提供徵詢者資料時,並未取得徵詢者之同意)(當然,此時面試公司也應該已經在履歷表上進行必要之『告知』行為),此時面試公司已取得求職者的同意,就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蒐集目的。所以,面試公司進行此類過去工作情況之徵詢理論上是不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部份就是被徵詢的對象是否可以提供求職者過去的工作資訊?提供求職者過去工作資訊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個人資料的『利用』,要利用個人資料。但是,因此類的工作資訊徵詢並不在當初前僱主蒐集求職者的範圍之內,所以除非求職者前僱主有明確取得求職者的『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可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提供求職者在過去工作上之相關資料。

綜合以上說明,面試公司雖可蒐集求職者過去工作之資訊,但被徵詢者卻無任何法源可合法提供,所以結論是,能蒐集,但卻蒐集不到相關資料,因為一旦有任何人在未取得求職者的書面同意前即提供其過去工作資訊,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無特定目的或逾越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是有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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