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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在1995年就已經存在,當時是稱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僅規範屬於電腦處理類之個人資料以及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大行業。

後來,因為電子商務興起,利用此類管道非法取得個人資料並用以向國人進行詐騙,導致國人隱私以及切身利益蒙受損失,進而促進法務部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決心,是大家普遍都知道的原因。不過,仍有另一個重大的因素存在,也讓法務部不得不思考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之必要性。

一般都知道,歐洲國家對於個人隱私已經到了較為成熟之程度,因此,歐盟希望要與歐盟相關國家進行貿易之地區或國家,其對於民眾個人隱私之保護,不應該低於歐盟自身之標準(可以參考OECD個人隱私保護七大原則),而以我國原先僅八大行業以及屬電腦處理類之個人資料被納入法規規範,並不符合歐盟的要求。以現在商業無國界的情況下,不修訂原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勢必被排除在歐盟願意往來之商業夥伴之外,故法務部基於此一原因,再結合其他原因,終於促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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