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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二十一條說什麼: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機關將個人資料傳輸至我國『法權未及之地域』,不論是屬處理或利用,皆屬本法所提之『國際傳輸』。向『大陸』地區傳輸個人資料即屬本法所提之『國際傳輸』。
第一款所提之『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例如:某企業研發出新一代技術,該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政府若認為需保護國家競爭力時,主管機關即可依本款規定,限制這些人員之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傳遞至本國以外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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