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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責任–適用公務/非公務機關
- §28, §29損害賠償:
- 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 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最高新台幣二億
- 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非公務機關採過失責任主義: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除外
- 公務機關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者除外
- §30損害賠償請求期限: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34團體訴訟: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32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之要件:
¤ 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 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 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 §31適用之法律:
- 公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 非公務機關: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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