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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 非公務機關採『過失責任主義』(有過失才要賠償),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除外。
- 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有較高難度,因為個人資料外洩,法官心證會認為一定有某些點有個資,且沒有善盡保護之責任。
- 企業現在個資保護上努力越多,未來賠償可能就越少。
- 雖個資法之舉證責任倒置,但原告仍須舉證其個資係由被告所侵害,只是不用證明被告係故意或有無過失。同時,原告亦需舉證有損害發生è無損害即無賠償原則(民事訴訟法§222),有損害即有賠償原則
- 非公務機關如能符合下列三種標準,應可證明已盡保護之責:
- ISMS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SO 27001
- PIMS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BS10012:2009, JISQ15001:2006
- 國內法規
- 此即為舉證責任倒置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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