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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董事長。
- 非公務機關之管理人:總經理。
- 非公務機關之其他有代表權人:當代表人、管理人因故不在時,可以代理這兩者進行決策者,例如副總。一般的『經理』、『業務負責人』並不能代表企業,故不在此處罰之範圍內。
- 如果作決策的是副總,也是有可能罰到副總。
- 董事長、總經理、會長、主委、幫主、…等,皆屬本條文所規範之對象。
- 此條文代表一罪兩罰,既罰公司,亦罰相關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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