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十六條說什麼: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兩大必要條件:
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第一款所提之『法律明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133: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有偵查犯罪的職權,依法可以蒐集證據。所以前述兩者可要求公務機關提供特定個人資料,此時,該公務機關可依本條款提供個人資料,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公共利益是由檢察官與法官認定
–第三款所提之『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當事人因車禍昏迷不醒,救援之警察可以向戶政或監理機關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以便作緊急處理或通知其家屬
–第四款之『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某住宅區內某民宅被舉報可能有軍火製造的情事,為確保社區與社會安全,檢警機關可向戶政單位查詢該住宅之所有人,戶政機關可依本條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檢警機關,此即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六款之『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自由電子時報2012/10/25個資法上路 公所拒供名冊/萬和宮重陽敬老金發不出去(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5/today-life3.htm?Slots=BLifeMore):台中市南屯區萬和宮每年重陽節均發給南屯區內年滿九十歲老人的敬老禮金,但今年卻無法發出這筆錢,因為南屯區公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拒絕提供個資名冊。不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指出,在符合公益前提下,將適當的老人個資提供給廟宇,不致觸法。此時台中市南屯區區公所提供個人資料即是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留言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