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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十七條說什麼: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公務機關必須公開『特定目的』。
–代表公務機關必須先完成個人資料盤點後才有辦法公佈所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公開之作業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施行細則§23)。
–其他適當方式:利用政府公報、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施行細則§23)。
–公佈這些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個人資料類別是為了讓民眾了解自己有哪些個人資料被蒐集,未來一旦發現個人資料被非法利用,且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依公佈之聯絡方式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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