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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十八條說什麼: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施行細則§24)
此處所指之專人,應具備:
1.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施行細則§25)
2.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施行細則§25)
3.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專業知識或訓練
4.熟悉機關所持有個人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流程
5.最好熟悉各種資訊安全知識或工具,用以強化安全維護之程級
相關專業: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中心之教育訓練
1.資訊安全
2.隱私保護
3.推論控制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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