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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很大量使用FB的朋友不要觸法,就藉這一篇來說明到底能不能在FB上貼照片。
在個資法第51條中有提到,以下兩種情況是不列入個資法管制範圍:
1.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例如:把朋友手機號碼儲存在自己手機上、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
2.在公開場合拍攝,但不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例如:單純的部門聚餐照片、行車記錄器、Google街景服務
這兩類資料本來沒什麼爭議,但因為現在的網路技術太先進,可以提供標示的功能,例如FB的tag,如果我們把某個人tag在照片上,此時,藉⋯⋯由這個tag,其他人可能可以進一步知道這些人的其他個人資料,此時就不符合前述個資法提到的排除條款。當然,不是說我們把朋友tag在照片上就會觸犯個資法,因為必須是當事人有損失才有法律的問題,但是,即便透過tag不會識別到當事人,但民法上仍有肖像權的法條,如果當事人未來與你關係破裂,不爽你曾經將他的照片放到網路上,此時,也許他不能以個資法主張求償,但仍可以以民法的肖像權進行主張。
這個條款本來要很後面才會PO上來,不過今天有朋友問了,就先提供給大家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universe-leo/article?mid=920&prev=921&next=919&l=f&fid=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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