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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隱私屬憲法第22條概括保護之權利,公務機關想要對與個人隱私有關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就必須要有很明確的目的陳述,同時,必須在法律規範的三類限制範圍內方可進行。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兩大必要條件:
1.有特定目的
2.符合規範之三種條件之一
–特定目的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之特定目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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