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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個資當事者依據個資法第三條提出主張之權利時,機關不可能用以拖待變的方式變相拒絕當事人的請求,個資法明定機關不管願不願意滿足個資當事人之請求,都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回應

–第一項提到若個資當事者要行使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權利時,機關有有15 + 15天的回應時間。

–第二項提到若個資當事者要行使資料更新、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權利時,機關有有30 + 30天的回應時間。
⋯⋯
–拒絕當事人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請求之條件:個資法第10條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針對此條文,機關應:
1.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流程(包括參與整個流程之各種角色暨工作職掌描述)
2.若不受理之法源依據為何
3.機關是否有設立單一窗口以應對當事人之需求
4.機關是否有公佈相關之作業程序
5.是否需要收費?若需要,收費標準為何
6.針對不同的申請需求,機關內部的作業以及簽核層級為何

-如果機關延遲或沒有正當理有拒絕當事人對行使個資權利之請求,按次罰鍰NT 20,000 - NT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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