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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一般企業並無法滿足本條文第一、二、三款之條件,故對於個資當事人欲行使其個資權利時,僅能配合執行。

如果有個資蟑螂每天提出行使個資之權利,可以解決的辦法為:
1.酌收工本費⋯⋯
2.每15 + 15天才回應一次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行政執行機關在強制執行其任務時,若當事人申請查詢閱覽自己之個人資料,此時就可能會知道行政執行機關掌握其財產之情況,如果行政執行機關同意當事人之請求,即可能會妨害其執行法定職務,故可以予以拒絕。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施行細則§18)

現在行車記錄器普遍被使用,有駕駛人會透過行車記錄檢舉行車違法之駕駛,此類檢舉在過程中會記錄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如果允許被檢舉人閱覽其個人資料,可能會得知檢舉人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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