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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由當事人親筆簽名之同意書、切結書、…等文件,是屬於法務部所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C一○二約定或契約類(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之個人資料,雖然可視為機關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證據,但在個資法的定義中,仍視為個人資料。
8 此處也許有讀者認為這些文件僅是機關用以證明與當事人間的承諾,不應列為提供資料或進行處理之對象,但在某些情況下,這類文件上除當事人簽名外,可能還包括當事人之身份證或聯絡方式,而這些資訊必然是屬於當事人在簽署該文件時,親自提供,對機關而言,也就是透過『蒐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
8 至於當事人親筆簽名是否要視為個人資料中的『特徵』,可由讀者自行決定。
8 綜合以上說法,以保守觀點來看,筆者建議此類文件應視為機關履行個資當事人行使個資權利請求時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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