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會接到各業者打電話來推銷其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這種行為是否可以透過個資法進行遏止?
1.當事者從未在任何場合填寫過個人資料,為什麼進行行銷之業者可以取得我們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參考答案:
如果我們確定未提供任何資料給進行行銷之業者,業者確定是以"間接蒐集"的方式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依據個資法第9條,進行行銷之業者在第一次利用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時,需向當事人告知:
1.1個人資料來源。
1.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1.3蒐集之目的。
1.4個人資料之類別。
1.5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6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如果業者未告知當事者上列資訊,已先觸犯個資法第七條,處NT 20,000 – NT 200,000罰鍰
依據個資法第20條規定:
8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8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如果業者未遵守此條規定,已先觸犯個資法第48條,罰則是NT 20,000 – NT 200,000罰鍰,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對進行行銷之業者有何種反制方式?
參考答案:
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
8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8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接到進行行銷之業者之人,應明確拒絕其行銷行為並錄音,如果下次該業者再次打來時,再錄一次音,代表該業者未遵守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之決定,符合個資法第48條:
8 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未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8 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經當事人表示拒絕卻繼續為之
罰則是NT 20,000 – NT 200,000罰鍰,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接到進行行銷之業者之人,應明確拒絕其行銷行為並錄音,如果該業者在還未聽完當事者拒絕行銷之要求,代表該業者未未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機會,符合個資法第48條:
8 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未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機會
罰則是NT 20,000 – NT 200,000罰鍰,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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