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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國高中生的家庭常會接到補教業者致電,進行補教宣傳。如果碰到下列問題時,是否適用個資法?

1.當事者從未在任何場合填寫過個人資料,為什麼補教業者可以取得學生的就讀學校、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參考答案:

如果當事者確定未提供任何資料給補教業者,補教業者確定是以"間接蒐集"的方式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依據個資法第九條,補教業者在第一次利用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時,需向當事人告知:

1.1個人資料來源。

1.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1.3蒐集之目的。

1.4個人資料之類別。

1.5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6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如果補教業者未告知當事者上列資訊,已先觸犯個資法第七條,處NT 20,000 – NT 200,000罰鍰

 

2.如果是學校行政人員或同學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給補教業者,這類提供的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參考答案:

提供學生個人資料給補教業者的人,依判斷,絕無任何正當之目的可以用以把學生的個資提供給補教業者(除非這些學生當初有同意把個人資料提供給補教業者),屬於非公務機關無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個人資料:

8   如果這位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之人僅是提供學生個資而未營利,符合個資法第41==>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NT 200,000以下罰金

8   如果這位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之人有居中取得好處,符合個資法第4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NT 1,000,000以下罰金

 

3.對補教業者有何種反制方式?

參考答案:

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

8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8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接到補教業者之人,應明確拒絕其行銷行為並錄音,如果下次該補教業者再次打來時,再錄一次音,代表該補教業者未遵守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之決定,符合個資法第48條:

8   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未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8   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經當事人表示拒絕卻繼續為之

罰則是NT 20,000 NT 200,000罰鍰,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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