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國高中生的家庭常會接到補教業者致電,進行補教宣傳。如果碰到下列問題時,是否適用個資法?
1.當事者從未在任何場合填寫過個人資料,為什麼補教業者可以取得學生的就讀學校、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家中有國高中生的家庭常會接到補教業者致電,進行補教宣傳。如果碰到下列問題時,是否適用個資法?
1.當事者從未在任何場合填寫過個人資料,為什麼補教業者可以取得學生的就讀學校、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8 由當事人親筆簽名之同意書、切結書、…等文件,是屬於法務部所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C一○二約定或契約類(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之個人資料,雖然可視為機關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證據,但在個資法的定義中,仍視為個人資料。
8 此處也許有讀者認為這些文件僅是機關用以證明與當事人間的承諾,不應列為提供資料或進行處理之對象,但在某些情況下,這類文件上除當事人簽名外,可能還包括當事人之身份證或聯絡方式,而這些資訊必然是屬於當事人在簽署該文件時,親自提供,對機關而言,也就是透過『蒐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
找遍相關書籍以及Google,都找不到相關的適用情況,筆者想到下列情況也許可以適用:在直接蒐集行為上較少見,可能是『鄰居發現有家暴夫對其妻子施暴,在不告知家暴夫的情況下蒐集其家暴的事項以便能報警,若對該家暴夫進行告知之行為,將可能蒐集不到其施暴之證據,影響其妻子之人身安全』。在間接蒐集中,所稱『深喉嚨』即可用此項來保護祕密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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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傳統企業的資訊單位多是屬支援、服務性質,也就是使用者有需求就得想辦法滿足。這種作法無可厚非,但是否會造成一種印象:『反正我只要提需求,資訊部門就一定會想辦法滿足』?而這種印象一旦形成,資訊單位所執行工作是否真能為營運帶來效益?會不會讓資訊單位落入為某些特定人服務的情況?值得商榷。為了讓資訊資源不被濫用,有一種作法可以考慮:將資訊部門由『服務導向』轉變成『成本導向』。簡單說就是要『使用者付費』。
對許多企業而言,IT是一個花錢的單位,同時又不易量化其所帶來的價值,相信許多讀者與筆者有同樣的感受,所以每年得花不少心思去找出下個年度到底要使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爭取到必要的預算,下列為支撐IT運作需要支出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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