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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找到符合企業需求之人才,不少企業在對求職者面試後,會向其前僱主詢問該求職者過去之工作情況,這在過去是司空見慣,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到底還能不能進行這個行為呢?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部份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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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資料保護法背景說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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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四份為同一本書的內容,如果有想團印的,請回覆

共有近450加上封面裝訂。這是我個人提供的,如果團印的人數較多,可能可以跟老闆談價格,但請要參加團印的網友需同意以下情況,否則請勿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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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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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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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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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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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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