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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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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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責任適用公務/非公務機關

  • §28, §29損害賠償:
    • 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 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最高新台幣二億
    • 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非公務機關採過失責任主義: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除外
    • 公務機關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者除外
  • §30損害賠償請求期限: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34團體訴訟: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32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之要件:

¤   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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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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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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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二十一條說什麼: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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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二十條說什麼: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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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十九條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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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可銷售到終端市場之產品, 一般企業選擇的銷售方式多是採用經銷商, 代理商, 最後再配銷到終端市場之零售點. 這種作法本來是很好, 因為一般製造商的強項多在研發與製造, 但一項產品能否順利轉換成在市場熱賣後的營收, 還有很重要的包裝與行銷. 在專業分工的現在, 這種生產與行銷分道的作法已是相當普遍.

企業為了能增加企業本身的曝光度以及對客戶的服務, 電子商務的興起也早就不是什麼新聞了. 透過開放性的網路平台, 企業提供一個產品型錄的瀏覽機制, 讓終端消費者了解企業有了什麼樣的產品, 消費者再到終端零售市場去採購所需的物品. 這本來是一件很不錯的銷售手法, 但筆者卻在一次購買Notebook的機會中, 發現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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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go Tracking』, 貨況追蹤, 是一個在Logistics經常被提及的名詞. 就字面上來解釋, 就是讓貨物從出貨地到目的地間的所有狀況一切是透通的. 這些資訊包括貨物目前所在地, 是否處在報關狀態, 目前使用什麼運輸工具, 客戶是否已簽收, ...等. 其實最著名的是像UPS, DHL, ...等這些專業的Logistics Enterprise都會提供線上即時的貨況追蹤功能. 依筆者經驗, 這些業者因其客戶有一般民眾的貨物, 也有企業託付的貨物, 其客戶群廣, 故對於貨況的追蹤較為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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